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9月21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因用撬棍撬开彭某甲家大门,进入彭某甲家,盗窃彭某甲放置于厨房饭桌上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在五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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