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藏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91********,文盲,群众,务牧,系西藏仲巴县**乡**村人,住:仲巴县**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24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取证困难,于2020年1月27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白某某羁押期限延长至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仲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骑摩托车走到被害人白某某住处附近寻找摩托车螺丝,当时未找到摩托车螺丝,见被害人家中无人临时产生盗窃念头,于是翻墙进入被害人白某某的院子内,将窗户土砖拿下来后进入屋内,从房间佛像柜内窃取三个不同大小的银质供佛灯碗,随后将窗户恢复原样后离开了现场,次日被告人白某某将最大供佛灯碗以一只山羊加500元的现金(共计1000元)价格卖给了仲巴县**乡**村的赤某某,另两个供佛灯碗存放在被告人白某某父亲桑某某处。仲巴县发改委物价所对被告人白某某所盗三个银质供佛灯碗进行物品估价总价值为12166元(壹万贰仟壹佰陆拾陆元整)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物证有一把钥匙;3.证人证言有赤某某、洛某某、桑某某、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文书有仲巴县发改委物价所物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晋 巴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本案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1卷;同步录音录像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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