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1********,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与王某某是邻居,掌握王某某家生活习惯。2020年8至9月,白某某趁王某某家中无人,连续5次从王某某家房后门潜入屋内盗窃王某某手提包内现金约1400元,用于生活开销。王某某发现被盗后,于2020年9月10日用手机录制其离家后家中状况,发现了白某某实施盗窃的全部过程后报案。白某某到案后全部退还赃款,取得了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及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保证书,谅解书,和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笔录;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笔录;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约束,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