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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回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委**道**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肥东县**镇恒缘时代广场沐风主题宾馆门前,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皖******的黑色大众轿车车门拉开,将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的三包香烟和后备箱的两瓶献礼版古井贡酒盗走。经肥东县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认定,被盗两瓶酒的价格为180元。

2020年2月11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肥东县**镇御景花园小区小公园篮球场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皖******的深色福特越野车车门拉开,将该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的2万元现金盗走。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家属裴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分别退赔,退赔赵某某财物损失500元,退赔王某某财物损失2万元,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均对被告人白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银行卡账户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及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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