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镇**村**组。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路口**书城门口,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与其聊天时趁机将张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533元的华为MATE30手机盗走。被告人白某某随后将盗得手机以3400元价格变卖。2020年6月2日,民警将人白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价格认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具有盗窃刑事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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