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92********,藏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南木林县,住本市城关区**路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1月23日被释放。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市局刑警支队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15日0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洛某某(不在案)在本市**村**栋楼,将被害人马某某用铁链锁在一起的两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分开骑走,其中被告人白某某将一辆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骑走后停放在了地面卫星站工地附近直至被抓获,洛某某将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骑走后被害人在北郊东尊名城小区门口找到后自己骑回了家中。经拉萨市物价局认定,一辆蓝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0400元,现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2)2020年9月22日15时许至22时许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扎细新村金桥饭店巷子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玉凝牌路霸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250元卖给路人。经拉萨市物价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947元,现从被告人处追回250元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一证通1本、证据目录1份、被害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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