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6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其经营的昆明市西山区***农贸市场***号摊位配送牛肉后,秘密窃取了隔壁摊位(***农贸市场***号摊位)被害人马某某(男,21岁)放置于摊位下面白色泡沫箱子内的一个黑色包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0元等物品。次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将其人赃俱获。涉案物品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0882****;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