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黑龙江鸡西市密山市**区,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逛至福鼎市**路**巷**号侧门,趁被害人叶某某醉酒后躺在门口躺椅上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放置在肚子旁的华为P20PRO手机。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11元。

2020年8月6日,福鼎市公安局在福建省福鼎市**街道**路**商城**栋**楼德莱文网吧抓获被告人白某某并从其身上追回被盗手机,该手机于8月7日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被盗手机照片;

2.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被害人叶某某提供的视频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婷婧

检察官助理:朱霄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