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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捕前居无定所。于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于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0日,因盗窃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共实施两次盗窃,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6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到甘旗卡镇**小区**单元**楼楼道内,将王某某放在楼道内的两瓶茅台酒、三瓶五粮液酒偷走,经科尔沁左翼后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茅台酒二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00.00元,五粮液二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98.00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在甘旗卡镇**小区**单元**楼楼道内,将王某某放在楼道内的两部老式收音机偷走,经科尔沁左翼后旗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白某某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乌日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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