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91987********,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新浪网吧,趁被害人夏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于网吧桌上的黑色华为荣耀V30PRO手机盗走。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沙坪坝区重庆西站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
1. 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白某某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2306****)
2. 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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