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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0********,汉族,小学三年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汤原镇**小区散步时,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号车库门前的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后备箱没关,内有手提包,白某某见四处无人且车主在车库内,产生盗窃故意,于是将手提包偷出后,藏在衣服里逃离现场。行窃后,白某某将包及包内现金27,500元人民币、三星手机藏匿在自家柜中。案发后,白某某返还全部赃款及赃物。经汤原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三星手机鉴定价值400元人民币,手提包鉴定价值36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汤原县汤原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汤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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