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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罪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幢,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一天中午,被告人白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天光梁街蓉姐小吃店内,趁人不备,在李某某放钱的盒子内盗走人民币85元。

2020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巴州区玉皇庙街田妹家常菜饭馆,趁人不备,在田某某放钱的盒子内盗走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印合路君晨便民店,趁吴某某离开之际,拉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盗走吴某某双肩背包内人民币900余元。

2020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巴州区南坝加油站旁边刘氏辣卤现捞门市,趁无人之际,在刘某甲放钱的篮子内盗走人民币160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侦查中,白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刘某甲的损失,赔偿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退赔申请、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彭敏、杨春香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田会群、刘某甲、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白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98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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