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村**区**户,因涉嫌盗窃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扎鲁特旗**镇**医院对面**干洗店门口,看见一辆车牌号为蒙GE****的银色羚羊轿车,白某某拽开车门本打算偷一点东西,进入车内后发现车主未拔车钥匙,遂将银色羚羊(蒙GE****)轿车直接开走,而后开车到通辽市并联系买家,卖车时被扎鲁特旗公安局鲁北镇第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扎鲁特旗价格认定中心,以扎发改价认[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白某某盗窃车辆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柒元整(¥:5167.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拘留文书、不批准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据;
2.证人王某某、滕某某、贾某某、夏某甲等4个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白 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含现场照片和车辆照片的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5167.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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