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盗窃)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6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村委**街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1月1日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日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同事刘某某和邹某某三人一起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营**号邹某某所租住的出租房居住。当晚被告人白某某趁刘某某和邹某某睡着,将邹某某的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OPPO手机和刘某某的一部VIVOX23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X23手机的市场价值为2110元。2019年11月13日民警在开远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