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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窝藏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办**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白某某得知杨某某(另案处理)系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仍提供其位于本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供杨某某躲藏,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杨某某的强制措施文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涉案材料;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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