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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90********,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8日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于2020年08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76********,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8日临时羁押于吉林省延吉市看守所,2020年1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路某某不适合羁押,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未执行。

被告人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78********,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延吉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王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名称“96同学群”、“新96同学群”),组织群内成员参赌。被告人盖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其明知王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仍帮助王某某管理群内参赌人员上分、下分等事务。被告人路某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仍将从被告人白某某处得到的赌博网站提供给王某某使用,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王某某使用陈某某、宋某某银行卡给路某某、路某某转账赌资5921168元。另查明,王某某为参赌人员上分,系通过陈某某、宋某某二人银行卡转账至路某某、路某某处,路某某利用其和路某某支付宝将赌资转给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在网站上为王某某上分,经统计,路某某、路某某给白某某转账赌资3953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路某某、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路某某将赌博网站提供给王某某开设赌场使用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盖某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并提供帮助,其与王某某系共同犯罪,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路某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聊城市茌平区尚客优酒店,被告人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延吉市**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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