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于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5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结伙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商场GAP店内盗窃男式牛仔裤、女士休闲上衣等待售衣物共计26件。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97.2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衣物的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均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换押证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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