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等六人侵犯公民信息案)_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段**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街**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91********,羌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现住绵阳市高新区**镇**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现住绵阳市游仙区**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5月23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住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6月2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卓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白某甲在绵阳市涪城区注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白某甲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某系公司股东、监事,被告人邓某某任公司经理。公司下设两个组,每组人员近10人。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负责管理,并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通过自己的QQ在多个QQ群发送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所交换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有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按照公司安排,冒充成功人士加对方微信好友,包装微信朋友圈,向对方推介投资电影拍摄制作,推介成功后收取电影制作商的居间服务费。

经查明: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78472条,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3347条,被告人卓某某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6915条,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7815条,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12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卓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为拓展业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白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卓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黄某某、卓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白某甲、邓某某、黄某某、卓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莉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联系电话1762804****,邓某某联系电话1778096****,黄某联系电话1871778****,卓某某联系电话1814037****,张某联系电话1522877****,刘某联系电话1518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