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2000********,彝族,中专文化,无锡市**电子厂工作,出生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无锡市**电子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无锡市新吴区**城**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2000********,彝族,中专文化,**电子厂工作,出生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无锡市**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饶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饶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纠集李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健鼎厂西门武龙超市旁小树林,与周某某、徐某某、鲁某某进行斗殴,李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至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后继续参与斗殴,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左上臂及右小腿疤痕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左上臂肌皮神经断裂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饶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7月6日,被害人徐某某收到对方赔偿的医药费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水果刀的物证照片;
2.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的病例、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饶某某及涉案人员李某乙的供述;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其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8.调取的涉案超市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饶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饶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中芳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饶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弥渡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无锡市**电子厂宿舍、无锡市新吴区**城**单元**室、无锡市**电子厂宿舍;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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