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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69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善心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缴纳300元成为会员。随后白某某多次在“善心汇”网上通过 “赠与”投资、“受助”获得“静态收益”;同时,白某某通过代为注册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将自己家人、亲朋好友发展成为自己直接或次级下线,利用发展会员的“赠与”从中得到 “动态收益”管理奖。经鉴定,白某某下线有3层32个会员账号;完成8次赠与、24000元,7次受助、29800元;已支出善种子14个,已支出善心币7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3200元,管理钱包剩余2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4.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积极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促使传销活动扩大、蔓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杨某某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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