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自2019年8月14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张天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善心汇),并对外宣称公司业务涉及文化产业、投资、餐饮、旅游等行业。自2016年5月起,善心汇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打着做慈善的幌子,依托善心汇网站,要求参加的会员缴纳300 元的入门费,以发展人数为计酬获利依据,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吸收资金。
2016年下旬,被告人白某某经人介绍使用自己和母亲程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微信宣传、当面介绍、帮助注册等方式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以及周边地区积极发展人员,为该组织的扩张壮大起到关键作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账号属于A轮公德主,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8层,932个会员账户。该账户完成12次赠与,累计144000元,11次受助,累计1932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717个,剩余善种子5个,已支出善心币4046个,剩余善心币15个,已支出善金币15000个,剩余善金币91299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9500元,管理钱包剩余35199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依托“善心汇”网站,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据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慧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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