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34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义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10日至4月8日,同年5月21日至6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2月24日至3月10日,同年5月9日至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间,在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号楼6层705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利用担任该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虚构本公司与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家具销售合同的事实,以需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为名,多次要求本公司将钱款打入其指定的张某某个人账户,后将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占为己有。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报警,被告人白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销售合同、付款申请单、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助理检察员: 张海波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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