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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里**栋**号。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逃跑;2020年3月18日被抓获,因疫情期间看守所无法收押,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冯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另案在服刑)等人,在本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东方明珠城南门路段将被害人付某某的冀C*****海南马自达轿车砸坏并将付某某打伤。后经鉴定付某某被砸坏的汽车车损价值4371元,付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马某某、刘某某、柳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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