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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捕前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轻微,于2018年10月17日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3日晚,魏某某(另案处理)与包某某在铁西区**小区一门市房(服装公司)内三楼发生冲突,魏某某包某某殴打辱骂,期间包某某朋友杨某某(别名宋某某,另案处理)与魏某某也发生争执,杨某某找到丁某某(尚未到案,身份不祥)等人持械到该门市房“吓唬”魏某某魏某某蒲某某持械向楼下冲,魏某某女友孙某某将门市房一楼大门锁住,魏某某杨某某双方通过电话互相谩骂,双方未发生肢体接触。后魏某某伙同费某某蒲某某等人与杨某某等人先后约定铁西区十四中附近、铁西区传染病院附近、铁东区英城监狱附近斗殴,杨某某等人未到约定斗殴地点。在魏某某等人回到铁西区莱茵河畔小区门市房时,杨某某带领丁某某、张某某等人手持砍刀、带尖钢管等器械在该处叫住魏某某魏某某伙同费某某蒲某某白某某等人持械将杨某某一伙人冲散,杨某某所纠集人员在逃跑过程中将所持器械丢弃,费某某追砍杨某某过程中所持砍刀与杨某某所持刀鞘发生碰撞,双方无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包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费某某、蒲某某、杨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民

2020年11月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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