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捕前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轻微,于2018年10月17日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3日晚,魏某某(另案处理)与包某某在铁西区**小区一门市房(服装公司)内三楼发生冲突,魏某某对包某某殴打辱骂,期间包某某朋友杨某某(别名宋某某,另案处理)与魏某某也发生争执,杨某某找到丁某某(尚未到案,身份不祥)等人持械到该门市房“吓唬”魏某某,魏某某、蒲某某持械向楼下冲,魏某某女友孙某某将门市房一楼大门锁住,魏某某、杨某某双方通过电话互相谩骂,双方未发生肢体接触。后魏某某伙同费某某、蒲某某等人与杨某某等人先后约定铁西区十四中附近、铁西区传染病院附近、铁东区英城监狱附近斗殴,杨某某等人未到约定斗殴地点。在魏某某等人回到铁西区莱茵河畔小区门市房时,杨某某带领丁某某、张某某等人手持砍刀、带尖钢管等器械在该处叫住魏某某,魏某某伙同费某某、蒲某某、白某某等人持械将杨某某一伙人冲散,杨某某所纠集人员在逃跑过程中将所持器械丢弃,费某某追砍杨某某过程中所持砍刀与杨某某所持刀鞘发生碰撞,双方无人员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包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费某某、蒲某某、杨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民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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