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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敲诈勒索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8年7月份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某茶楼投资理财讲座认识被害人刘某甲,后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份,白某某以其朋友刘某乙在康定**国道沿线的做旅游配套工程,工程很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2万元“投资款”。9月份白某某又以工程收益可观,需要追加投资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2万元。

被害人刘某甲在白某某引导下,使用手机微信微粒贷、抵押汽车以及从各家银行、贷款公司办理信用卡透支等方式陆续贷款,不断转给白某某进行网络投资理财,未获得预期回报。2019年5月份,刘某甲面对巨额债务压力,表示不愿再投入。同年5月底至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以“明天不接电话或不开微信,我只有在学校来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老子一定豁出去了,大家搞不成!这就是我说的胆敢背叛我无异于自焚”“家庭+学校,我都将爱情进行到底!你懂得”等言语胁迫敲诈被害人刘某甲10.5万元,期间,被害人刘某甲因无力偿还借款,向白某某要回被敲诈勒索资金共计28500元,其余资金被白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微信聊天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李某某、刘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投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

检察官助理:谌陈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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