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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社附**,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日因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白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虚构其是工程大老板身份,编造其家人住院急需手术、工程要开工要交环境卫生保证金等理由向被害人穆某某骗取资金83433元,案发前归还31260元,实际骗取52173元。

2、被告人白某某2018年3月份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编造母亲、媳妇生病住院、贷款走流水、开旅行社交手续费、买旅游大巴车等理由,从被害人安某某处骗取资金共计409904元,案发前归还357050元,实际骗取52854元。

3、被告人白某某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编造开洗车行、卖虫草等理由向被害人冶某某骗取资金共计145000元,案发前归还了90658元,实际骗取54342元。

    4、被告人白某某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虚构自己是华盛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以需要资金周转、工人受伤需要钱处理、发放工人工资为由向被害人马某甲骗取资金共计173000元,案发前归还28820元,实际骗取144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陈某某、马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马某甲、穆某某、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35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玉莲

 检察官助理:李银凤

                                   2020年4月29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卷外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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