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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道****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初,被告人白某某在洮南市**园**号楼王某某家,以白某某亲属郭某某需要借钱种水稻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之后白某某将钱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 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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