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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31

被告人白某某,男,满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9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告人白某某和黄某某(已起诉)相识后商定,由白某某假扮工商局领导,黄某某找资源,以给他人安排工作的名义骗钱。2016年4月初,被告人白某某和黄某某(已起诉)在没有能力给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谎称能给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财政编制,杨某丙遂转账14万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其中7万元转账给白某某。后杨某乙招录面试中发现被安排的工作是临时工而非财政编制,杨某丙遂向黄某某要钱,黄某某称钱已用来给领导送礼并称一年内给杨某乙解决财政编制,遂后退还给杨某丙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居委会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杨某丙、赵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认识河南省商检局的女领导,能安排门某甲的儿子门某乙去省商检局上班,骗取门某甲给其转账30万元后,黄某某又称安排不了。随后黄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对外谎称白某某是郑州市工商局副局长,能将门某乙安排到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上班,并取得正规财政事业编制,黄某某将其中的16万元转账给了白某某。后白某某结合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将门某乙派遣到郑州市二七区工商局当临时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门某甲提供的给黄某某聊天截图、收条、黄某某自书承诺书、劳动合同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门某甲的陈述;4.证人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李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宋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白某某在无能力安排他人转校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安排学生转校,于2019年12月6日骗取梅某某3万元;于2020年1月14日骗取张某某5万元、骗取赵某某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黄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安排正式工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白某某和黄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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