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28号

被告人白某某(假名:陈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72********,汉族, 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镇**村委会**村**号**号,住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房**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日、7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 被告人白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路**花园开设了茂名市**经营部。2015年3月,被害人黄某某应聘到该经营部上班。这期间,白某某一直对外使用假名“陈某甲”,并制作了虚假身份证。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3月10日,白某某以虚假身份资料,编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承诺向黄某某支付高利息,分5次共诈骗黄某某人民币370000元。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8月16日,白某某提供虚假的身份资料、以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茂南集用2013第08***号,土地使用权人:柯某某)以及假房产证(粤房地权证 茂某某300000****号)作为抵押,并承诺向被害人陈某乙支付高利息,分16次共诈骗陈某乙人民币1072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标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五册;

3、本案光碟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