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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安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采取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广告的形式,虚构可以售卖防疫口罩的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新城**苑**号的家中向被告人白某某支付人民币1040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将该笔钱款全部退还。

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被害人王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家属楼**号其家中向被告人白某某支付人民币7800元。后被告人白某某于案发前退还1000元,并将剩余赃款予以挥霍。

202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信任,后被害人刘某甲在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号的家中向被告人白某某支付人民币830元,被告人白某某得款后全部挥霍。

2020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被害人刘某乙在天津市武清区**街**号家中向被告人白某某支付人民币520元,后被告人白某某于案发后退还200元,剩余赃款予以挥霍。被告人白某某共骗取人民币9190元。后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升

检察官:魏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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