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乡**号**村**村,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害人许某某因欲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而结识被告人白某某,白某某对许某某谎称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并虚假承诺可以款到发货,被害人许某某基于此向白某某支付口罩款216000元后催促其发货,并索要其和生产厂家的转账交易记录,白某某在并未转账的情况下谎称已经转账,为稳住许某某遂用“美图秀秀”软件制作了一个虚假的转账交易截图发给许某某,后被许某某发现并索要退还该口罩款,白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分三次退还给许某某共计19万元,剩余26000元未予退还后失去联系。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下午在呼和浩特市其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能够积极地退赔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某某
2020年5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乡**号**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