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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30日由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1596562****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贾某某加白某某为微信好友,贾某某向白某某购买26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款共计人民币46800元。根据白某某的要求,贾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元定金。后白某某以垫付货款为由,要求贾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白某某为取得贾某某信任并骗取到剩余货款,将一个口罩邮寄到贾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并将快递单照片和个人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传给贾某某,贾某某将剩余货款43800元微信转账给白某某。之后,在贾某某询问为何收到一个口罩时,白某某不再回贾某某的消息。白某某将上述货款转给其女朋友王某某,用于夜场消费等。2020年2月17日,公安民警在白某某家中将白某某抓获,并对其监视居住。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微信号xka32****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李某某加白某某为微信好友,李某某向白某某购买10个N95口罩和50个一次性口罩,通过微信转账向白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20元。之后,在李某某询问为何收不到货时,白某某将李某某拉黑。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实施诈骗2次,共骗取人民币46920元。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破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2.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英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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