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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2时许,宾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网安大队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抓获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被告人白某某,并在现场扣押作案用的手机。经查,自2020年7月1日起,白某某在网络上购买学生资料信息,后通过QQ冒充学生添加家长QQ号以参加清华培训班需要培训费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白某某以此方式发送诈骗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民诚

2020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及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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