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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38号

被告人白某某,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9321994********汉族小学,无业,住山西省偏关县**乡**村**。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李某甲、覃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为实施诈骗犯罪,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路**公寓酒店**楼设立内蒙古微战网络游戏公司(以下简称“微战公司”),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担任监事,主要负责该公司所有事务,其中李某甲自制“九步法”培训员工实施诈骗,先后招募张某甲、李某乙、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冒充女性角色搭识全国各地的男性被害人,以处男女朋友奔现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共同玩同款网络游戏、在游戏中结婚需要充值、送礼表真心需要充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公司下设组长、业务员职位,李某乙、齐某某、张某甲担任组长,负责培训新员工、传授犯罪方法,自己实施诈骗活动的同时,监督本组业务员诈骗业绩、帮助组员实施诈骗活动;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实施诈骗。该公司管理严格,李某甲、覃某某给公司员工分配固定的机位、链接和账号等用于统计业绩;规定每天500元充值2个新增的最低业务标准,并与公司员工按照固定比例分配赃款;设置奖惩机制,开展组与组之间考核评比,体罚未达最低业务标准的员工;规定诈骗较大金额时由老板、组长指导把关;设置禁止性规定,严禁组员私下收取红包;对公司员工实施统一食宿,提供中饭、晚饭和夜宵,分配固定宿舍,严禁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

2019年7月,李某甲以微战公司之名,承接江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游戏推广,推广费为游戏玩家充值金额的83%,后采用上述手段,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2000余人,涉案金额人民币59万余元,已核实到被害人54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案发后,李某甲、覃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万余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6月加入该诈骗团伙并担任业务员,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等多人在游戏中充值,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7210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同案犯李某甲、覃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的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兴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乡**村**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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