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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3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一次性口罩货源信息,向秦皇岛海港区的被害人钱某某谎称有一次性口罩货源,骗取钱某某信任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钱某某货款30000元。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一次性口罩货源信息,向黑龙江省宾县的被害人何某某谎称有一次性口罩货源,骗取何某某信任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何某某货款27130元。

2020年03月03日,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一次性口罩货源信息,向广州市花都区的被害人沈某某谎称有一次性口罩货源,骗取沈某某信任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沈某某货款270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群发布虚假口罩货源信息,向石家庄高新区的被害人魏某某谎称有一次性口罩货源,骗取魏某某信任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魏某某现金三笔共计378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一次性口罩货源信息,向唐山市高新区的被害人陈某甲谎称有一次性口罩货源,骗取陈某甲信任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陈某甲货款20000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向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的被害人陈某乙谎称有熔喷布货源,骗取陈某乙信任后,以收取货款的名义诈骗陈某乙货款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证明、银行流水及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沈某某相关资料、电话询问沈某某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电子回单及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魏某某辨认被告人白某某的笔录、提取陈某乙苹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笔录、钱某某辨认被告人白某某的笔录、陈某乙辨认被告人白某某的笔录、提取何某某手机聊天记录的笔录、提取赵某某手机聊天记录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立勇

2020年8月28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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