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1********,满族,中专文化,群众,天津市北辰区人,捕前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室,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被害人范某某因生意经营需周转资金,范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白某某后,范某某想让白某某帮忙办理大额存单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白某某在明知其没有能力办成550万大额存单的情况下,答应给其办理大额存单,并提出需要收取存单金额百分之六的点位费,做为佣金及办事费用。2015年8月15日至8月27日,范某某陆续向白某某指定的王某甲账户转账19万,范某某询问事情进展如何,白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1月,白某某通过微信发给范某某一张存单票样照片,11月27日,白某某又以“办事费用为由”向范某某要钱,范某某微信转给白某某5000元,范某某见事情仍未有进展,遂再次催促白某某,白某某将一张虚假的550万元的存单照片微信发给范某某,称是为范某某办理的大额存单(经核实,该存单账户不存在),之后,白某某又以种种理由推脱未将该存单原件交给范某某,并将范某某的联系电话及微信均拉黑,致使范某某无法与其再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庞晓飞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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