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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84********,蒙古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安盟扎莱特旗**镇,住新巴尔虎右旗****家园**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虚构给被害人宝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购买羊羔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460元,被告人白某某将赃款挥霍。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齐某某、敖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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