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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网上购买的微信号H998668321,使用假的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广告,自称是“穿山甲联盟”的,宣称可以通过学习广告点击技术获取收益。在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向被害人收取学费、软件下载费、购买服务器费、托管费等各种高额费用,再远程随意给被害人上几节课后将被害人拉黑,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

现查明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22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小区**期**座**号玩手机时,收到一个名叫“穿山甲联盟”的群消息,后被害人赵某某添加了被告人白某某微信H998668321,被告人白某某让被害人赵某某交学费3000元、软件下载费1300元、购买服务器费4700元后,随意教几下后将被害人赵某某拉黑。被害人赵某某被骗9000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杜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花园**室玩手机时,看见被告人白某某在QQ群中发可以带人一起做赚钱的广告,自称是做穿山甲广告联盟的,被害人杜某某加了被告人白某某QQ后,被告人白某某让被害人杜某某交学费3000元、购买服务器费4700元、下载破解软件费1500元、托管服务器费用3000元后,随意教几下后将被害人杜某某拉黑。被害人杜某某被骗12200元。

(3)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通过QQ与被告人白某某取得联系后,被告人白某某以收取“穿山甲联盟”课程培训和软件制作费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500元。2020年6月7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栋**房间抓获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白某某诈骗所得被其花销掉。

被告人家属于2020年9月22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提交证据材料、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 袁伟宏

                              2020年10月1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壹部、笔记本电脑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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