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黔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黔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
1、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黔西县**镇人民政府****中队上班期间,虚构无需参加培训学习就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诱骗,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7700元给白某某让其帮忙办理驾驶证,后白某某将其以价格80元在微信上办理的伪驾驶证邮寄给张某某。
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黔西县**镇人民政府****中队上班期间,利用被害人曾某某想将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二哥曾某甲取保候审的急迫心理,谎称其可以帮曾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以打理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24000元。
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黔西县**镇人民政府****中队上班期间,谎称能帮被害人杨某某办理其儿子彭某某迁移户口,并以需要收取费用才能办理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薛某某、薛某甲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实验侦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维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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