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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2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5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11月底至1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向被害人谭某某谎称重庆市公安局有一装修工程项目急需石材,并表示其可协调关系承接到该项目,继而虚构可以联系重庆市公安局名叫“王某某”的人,被告人白某某再利用其手机号冒充“王某某”与谭某某取得联系,并就采购石材一事与谭某某进行沟通。双方谈妥后,被害人谭某某因无购货渠道遂找被告人白某某供货,被告人白某某借此骗得谭某某支付石材款。2018121日,谭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6.4万元至被告人白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得手后,被告人白某某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石材,而用于还债等。

2019122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63日,被告人白某某向谭某某退赔6.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白某某使用的黑色OPPO作案手机一部,建议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在签署具结书之后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202064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0948****,辩护人联系电话:1898377****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袋,作案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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