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9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到青海省乐都县**乡以给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介绍媳妇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1000元。
2、2019年l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互助县**镇**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以给张某某介绍媳妇为由,骗取其现金1200元。
3、2019年10月l4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互助县**乡**村被害人戴某某家中,以给其儿子介绍媳妇为由,骗取戴某某现金ll00元。
4、2019年l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互助县**乡**村被害人祁某某家中,以给其介绍媳妇需要见面礼为由,骗取祁某某现金l400元。
5、2019年10月19日l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互助县**镇**村被害人李某甲家中,以给李某甲儿子介绍媳妇为由,骗取李某甲现金1400元。
6、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到互助县**镇**村以给被害人李某乙介绍媳妇为由,骗取其现金800元。
7、2019年11月l4日16时,被告人白某某到互助县**镇**村伊某某家中以给其儿子介绍媳妇为由试图骗取现金,被伊某某及其家人识破骗术,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为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能如供述犯罪事实。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坦白部分犯罪事实;未遂。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累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存姐
附:1.电子光盘1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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