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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9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街**组**号。2012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店环岛南侧路边,与段某甲达成口头租车协议,承租段某甲的福田牌厢式货车(京******)一辆。2018年11月,被告人白某某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胡某某。后胡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2、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的固始鹅块饭店,与段某乙达成租车协议,承租段某乙的福田牌厢式货车(京******)一辆。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白某某谎称该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以人民币44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毕某某。后毕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该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730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检查站被查获。到案后,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本、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甲、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段某甲、段某乙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检察官助理:丛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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