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白文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工房。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文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8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被告人白文起以伪造的转让老宅院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书和收据,谎称其于2008年8月27日从证人白某某处购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处一间简易二楼,同被害人孙某某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出动证明、转让老宅院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书及收条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文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白文起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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