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贺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宁夏贺兰县**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于2018年3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伤害他人,于2017年11月7日被贺兰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伤害他人,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自愿自认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贺兰县居安西路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店内购买快三福利彩票,并将一张宁夏银行储蓄卡交给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卡内有足够资金支付购买彩票款,被害人杨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被告人白某某要求先后分11期打出71张中国福利彩票快三彩票,票面金额24690元,该71张彩票中有四张中奖,中奖金额为6100元,中奖的6100元奖金被被告人白某某又作为购买彩票款使用。后被告人白某某发现自己的中奖金额不够抵付拖欠被害人杨某某的彩票售卖款,遂以接电话为由逃离现场,经被害人刷卡查询,被告人白某某宁夏银行卡内余额不足,经被害人杨某某报案,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归案。
二、2017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到**南街348号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店购买福彩快三,在拖欠购买彩票款1558元的情况下,经被害人催要,被告人白某某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卡内有足够资金支付购买彩票款,被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白某某要求继续给被告人白某某中国福利彩票快三彩票,票面金额1800元,后并未中奖。
另,被告人白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案2起,金额21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凌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视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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