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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70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乡**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9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白某某谎称是太原**的财务人员,**针对购房户有专享福利,可以投资并定期取得收益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进行投资,在太原市迎泽区**街日化城路边 ,多次刷走郭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40万元,并伪造 “太原市**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给郭某某出具加盖假印章40万元的“收据”。后被告人白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高利贷债务。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白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谎称自己在**集团上班,通过内部关系可以进行投资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投资,被害人高某某多次在太原市迎泽区**镇**号楼**单元**号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白某某,共计人民币67.6550万元。后被告人白某某将该款用来个人消费及偿还高利贷债务。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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