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白某某谎称其在库伦旗**村西有一片林地要出售,让朋友张某甲帮助其联系买家,张某甲通过朋友张某乙联系到被害人李某某,并带领李某某、张某乙等人到库伦旗**镇与白某某见面,见面后,白某某带领李某某等人到库伦旗**牧场*分场西侧了解林地情况,看过林地后,白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并约定由李某某向其支付定金2万元。收取定金后,白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款凭证,书面约定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林地买卖合同,由白某某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并约定若白某某未能办理采伐手续,需向李某某返还定金。后白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李某某向库伦旗公安局报案,白某某接受传唤后关闭手机并藏匿,2019年12月2日库伦旗公安局民警在霍林郭勒市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证明材料;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宁某某、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谎称国有林地林木为其个人所有与他人订立口头买卖协议,骗取被害人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贺军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库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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