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吴庆有,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联系电话136********。
辩护人王毅,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联系电话150********。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未拥有龙岗区**街道**地下室地皮油漆、墙面油漆装修等工程。被害人魏某某及周某某、王某某三人是搞装修工程的合伙人。2018年4月1日,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白某某。三人与白某某进行了商谈,白某某谎称可以将龙岗区**街道**地下室地皮油漆和墙面油漆工程交付给魏某某三人施工,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人民币,订金为4万元人民币;白某某还带魏某某三人前往龙岗区**街道**工地查看,魏某某一方信以为真。当日,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订金给白某某的女朋友朱某某;次日,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3万元订金转账到朱某某账户;同日,魏某某需要考取汽车驾驶证,白某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快捷途径获取汽车驾驶证,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魏某某的驾驶证费用共人民币11500元。白某某收到上述工程的订金后,故意连续多次异常地将工程单价压低,致使魏某某一方被迫放弃上述工程。后白某某为达到不归还上述订金的目的,再次谎称另有较大工程可以交付魏某某一方施工,但需要投资人民币300万元,魏某某声称缺乏资金,白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托关系帮忙办理总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信用卡,但要收取人民币22万元的费用。魏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同意办理信用卡。同年4月22日,白某某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将魏某某、周某某骗至龙岗区**街道**附近的**银行,假装帮忙填表、交资料等;同年4月24日许,魏某某收到手机号为134*******(户主为朱某某)以银行的名义发送的短信息后,未细看,误以为白某某已帮自己办理了四个银行的信用卡。后白某某以已帮魏某某办理了四张信用卡的名义将魏某某三人骗至东莞市虎门镇**村**处所,让魏某某支付办理信用卡的费用人民币22万元,因魏某某没钱诈骗未遂,但经协商,白某某提出扣除之前已收取的订金人民币4万元,欺骗魏某某签下人民币18万元的借条。
此外,白某某以出让装修工程的名义,以上述作案地点龙岗区**街道**装修工程作为标的物,谎称自己拥有该工程的主导权,采取同样或类似的方式,以收取订金等的名义,先后诈骗了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37400元(二期3栋整栋楼贴地板砖装修工程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72800元(以二期油漆项目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8万元(以二期涂料装修项目的名义)、诈骗了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70830元(以二期6栋、7栋墙面的涂料乳胶漆工程的名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借款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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