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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2015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6月7日,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白某某以给同村陈某某儿子陈某甲介绍对象为名,虚构女性王某某的微信(微信名为“某某甲”),以和陈某甲谈对象为由,编造各种理由从陈某某处骗取33200元,从陈某甲处骗取87800元,共计121000元,后经陈某某多次催要,白某某退还41000元,其余款项白某某用于购车、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不法所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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