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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号楼**单元**; 2016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12月4日因抢夺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0日由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在灯塔市隆德地产小区二楼贩卖给****.1克冰毒。当日13时许,辽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在灯塔市天城歌厅附近隆德地产小区办公楼内将白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贩卖他人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住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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