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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贪污罪)_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0********,汉族,专科毕业,土右旗**局**渠**站**,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镇**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行贿罪贪污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土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行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土右旗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万元

2011年土右旗**渠**站灌区水管存在安全隐患,经白某某请示杨某某(另案处理),决定先由土右旗**渠**站垫付资金进行维修,由孟某某和白某某筹集资金进行施工。2013年2月土右旗灌区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被**公司中标,由**公司支付团结渠扬水站先期垫付的维修费用,白某某将团结渠扬水站工程发票给**公司报账时,因报账金额与中标金额差距较大,**公司郗某某拒绝付款。为解决工程款支付一事,2013年秋天,白某某和张某某开车到土右旗水务局,白某某到杨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给杨某某(另案处理)送了人民币5万元现金,委托其帮忙协调此事,经杨某某(另案处理)协调郗某某,**公司陆续向孟某某支付该项工程款。

1、书证:

(1)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

(2)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白某某的任职文件;

(4)土右旗团结渠扬水站出具的关于泵船改造工程的说明;

(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灌区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档案资料;

(6)**公司向孟某某付款的凭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郗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套取**渠输水干渠道维修资金10万元

    2014年1月,因灌溉渠道损坏严重,需要维修。时任土右旗**渠**站**白某某向时任土右旗**局**杨某某(另案处理)申请拨付养护维修资金20万,杨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多给**渠**站拨付10万元经费,并让白某某将该10万元交予其处理费用。2014年1月8日土右旗水务局以“维修养护经费”的名义给**渠**站下拨经费30万,2014年1月17日,白某某和刘某某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取出钱,在土右旗政府楼下白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白某某通过与杜某某签订工程量的金额为182064元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其中10万元的工程量为虚增,后将杜某某开具的发票和合同用于10万元平账。

1、书证:

(1)土右旗**渠**站出具的关于旗水务局拨入维修养护资金30万元的说明;

(2)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内部转账单;

(3)杜某某开具的发票;

(4)杜某某与土右旗**渠**站签订的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5)土右旗**渠**站记账凭证。

2、证人杨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索要工程款,向时任土右旗**局**杨某某(另案处理)贿赂5万元,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白某某在担任土右旗**渠**站**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法,套取**站维修资金共计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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